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婚后发现丈夫隐瞒病史 女子诉请判决婚姻无效
婚后发现丈夫隐瞒病史 女子诉请判决婚姻无效

  从国外留学归来的广州女子林红,经人介绍与白领张伟结婚,不料,婚后不久,林红发现丈夫患有隐疾,难怪此前丈夫不配合进行婚前检查。无奈之下,林红一纸诉状将张伟告上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昨日(6月5日),该案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本案涉及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强制婚检取消,因一方隐瞒疾病等健康原因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并不罕见。受访律师提醒,婚检绝不是多余的,男女双方婚前进行婚检,可以对对方的健康状况有所了解,从而作出结婚与否的自由选择,以免婚后发生纠纷。

  婚后丈夫突发病

  据林红回忆,她与张伟经长辈介绍相识,相处几个月后双方于去年5月初登记结婚。2016年7月期间,林红因宫外孕腹痛正想前往医院诊治时,张伟却突然躺倒,抽搐不止、口吐白沫、神志不清,随后陷入昏迷,本来需要急救的林红强忍疼痛拨打120救张伟。令林红诧异的是,张伟被送到医院后却拒绝就诊,并抢走了病历。

  事发后,林红多次询问张伟究竟身患何病,张伟却一直躲闪支吾,拒不承认存在患病事实。林红称,平日里,张伟每天会定时吃两种不同颜色的药物,以前她曾经询问过张伟吃的是什么药,但张伟谎称是维生素。然而,自从看到张伟发病后,林红心里一直存疑,面对张伟的继续欺瞒,林红只好上网搜索张伟服用的药物,此时竟然发现该药物为控制癫痫发作的药物。

  起诉要求判婚姻无效

  林红称,在她得知真相后,张伟承认了自己患有癫痫。据林红了解,张伟家族中还有多人患有癫痫,至今还没有治愈,只能靠药物控制,张伟之所以一直隐瞒林红,是他与父母商量一致后的决定。林红认为,这种联合欺骗的手段,深深伤害了她及家人,林红为此日夜不眠,精神紧张,导致身患肿块,目前仍在治疗中。

  林红表示,去年9月张伟进行过基因检测,结果确认:存在TSC2和PRICKLE1基因变异。林红认为,由此可以确定,张伟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后代再现风险非常高,根本不适宜结婚及生育。为此,林红将张伟告上法院,认为张伟婚前已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且婚后无法治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应属无效婚姻。

  面对控诉,张伟不同意婚姻无效。张伟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据材料指出,基因检测报告结果为未检测到符合临床提示的致病性基因突变,此结论明确,在已检测范围内不支持遗传性癫痫的诊断,虽然有检测出两个基因变异,但检测报告明确指出这两个变异均不影响氨基酸变化,也无蛋白质功能变化,经文献检索未见致病性报道,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其认为,癫痫是可治愈性疾病,绝大多数患者和普通人一样,可以恋爱结婚,且其智力正常,也以优异成绩完成了大学学业,毕业后又有一份稳定工作,完全自理自立,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禁止结婚的人员。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将择日宣判。(因涉及个人隐私,报道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规链接:

  何种情况下婚姻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四种婚姻无效情形: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依法可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