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时期内同时与两男子交往并都收取大额彩礼款,分手后拒不返还彩礼,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返还65%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35岁的陈某于2012年与前夫离婚,2015年陈某通过网络与李某聊天认识并开始交往。后陈某要求李某按金溪风俗给付其彩礼。李某先后通过取现或转账总计给付陈某21.36万元。2016年3月1日双方见面后便共同外出务工并开始共同生活。2016年7月份,陈某独自离开打工地回到娘家,再未与李某共同生活。后陈某提出分手但拒绝返还给付的财物。李某无奈下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彩礼款的65%。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在李某起诉陈某之前的半年,另一男子吴某也曾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彩礼,吴某与陈某交往的时间与李某与陈某交往的时间存在部分重叠,陈某在与吴某订立婚约但未解除婚约的同时又与李某交往,李某对此毫不知情并给付了陈某大额彩礼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李某与陈某自认识至分手,共同生活时间仅为4个月左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证,也未生育小孩,期间陈某先后得到原告礼金及购房款等总计21.36万元。目前原告在本案未存在任何过错,而陈某在与李某交往的同时仍与其他男子交往,并收取了他人大额金钱作为彩礼,陈某存在较大过错,原告李某要求陈某返还65%的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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