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少年溺亡同伴未及时呼救 法院认为同伴存在过错,判赔5.6万余元

 初中生小华、小明结伴到村附近的水塘洗澡,不料,小华溺水身亡。事发时,小明在惊慌之下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小华的父母将水塘管理者和小明告上法庭。

  7月3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走进南阳市第21小学,巡回审判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22.7万余元,精神抚慰赔偿金5000元;被告小明的监护人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上午,邓州市的小明和小华两少年相约下午到网吧玩耍。14时左右,小明骑电动车到小华家,随后,二人又一起到小明家,商量决定先去水塘洗澡、游泳,便一起来到涉案水塘。

  大约三四十分钟后,小明听到水塘边有人说话,因害怕被人看到在水塘洗澡告诉家长,便叫小华赶快上去,小明小华分别向水塘东边和西边游去。小明上岸后,先躲在草窝中,回头看小华,发现小华不在,叫小华没人答应,小明在周围寻找,但也没有找到。

  当日17时左右,小华的父母来到水塘边寻找,小明便告知了二人下午一起在水塘游泳的情况。此时,小华父母认为孩子可能已经溺水,一边给邻居打电话求助一边下水救人。等村民赶来时,小华的父亲已将小华打捞上来,并给小华做人工呼吸进行抢救,随后,乡卫生院医生赶到对小华进行紧急施救,但小华因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该涉案水塘系某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该市一镇政府管护,镇政府在水塘边用小纸板竖了一个“水深危险”的安全警示标语。

  小华父母认为,某市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镇政府作为管护单位,未在水塘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该水塘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同行的小明没有尽到先前危险行为所引起的后期的呼救义务,延误时机,最终造成小华溺水死亡,故三被告均需担责,遂将某市人民政府等三方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被告赔付相应部分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对该水塘具有管理责任,后委托给镇政府管理。镇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仅有警示标志而没有完备的具体管理措施阻止他人进入,故镇政府有过错。但基于某市人民政府与镇政府系委托关系,因此,镇政府不承担责任,由委托人某市人民政府按4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明系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小明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呼救。因此,小明对小华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但责任较小,按10%的责任比例由其监护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小华虽未成年,但已满15周岁,应当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