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龙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玉林市、陆川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共计49人旁听了庭审。
9时整,本案审判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温文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被告人龙某某的妻子陈某惠以某某婚后参赌并打骂自己、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沙坡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时任陆川县沙坡人民法庭庭长的傅明生(被害人,殁年63岁)担任一审审判长,经审理依法判决龙某某与陈某惠离婚。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原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龙某某为此心生怨恨,产生报复杀害傅明生的念头,多次寻找傅明生欲报复未果。
2017年1月下旬,龙某某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于1月26日13时许,携刀来到陆川县沙坡镇沙坡街傅明生家中,趁傅明生不备,持刀朝傅明生头、颈部连续刺割数刀,致傅明生左、右颈动、静脉断离,大量失血而死亡。被告人某某被闻讯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或者发问。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理解普通话有困难,法庭依法为其配备了复述人员。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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