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因其妻有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他三次向银行申请贷款均遭到拒绝,而他又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为此,王某将曹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违约,王某具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曹某还应向王某支付7万元违约金。
三次申请贷款均被拒
去年年底,曹某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曹某,房屋总价款140万元、首付款70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合同同时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贷的,包括贷款未获得批准和未获得足额批准的,买受人另行向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至贷款批准;但若在买受人另行向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且提交了全部贷款资料后30日内,相关贷款机构仍未批贷或批贷额度小于买受人拟贷款金额的,买受人应自行筹齐剩余购房款并支付给出卖人。
此后,曹某分别向三家银行申请贷款均被拒。为此,王某向曹某发出《律师函》确定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被告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通过实际行为对《房屋买卖合同》贷款的约定给予了曹某一次申请贷款的宽限期,如果曹未能在提交贷款资料后30日内获得批贷,仍应当自行筹集剩余购房款,而曹某未在提交贷款资料后30日内获得批贷,亦未在15日内向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曹某构成根本违约,王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法》的角度,王某向曹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曹某收到通知的时间便是合同解除的时间。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王某返还曹某购房首付款。因曹某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酌定曹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7万元。
法官提醒
个人征信状况勿忽视
通州法院苑路佳法官提醒说,在进行房屋买卖前,应及时全面了解自己和对方的个人征信状况,尤其是卖方,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如买方贷款不能获批是否向其他银行继续申请贷款直至批贷,还是通过现金其他方式补齐剩余房款。如约定贷款拒贷双方互不担责,一旦银行拒贷双方则无责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对于贷款的约定要尽量追求完善,以明确贷款拒贷的法律后果,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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