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再婚的母亲去世后,其继子王先生没有告知吴先生母亲骨灰的下落,致使自己无法祭祀母亲,为此吴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告知母亲安葬地点,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10万元。
9月12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王先生说当初是原告本人在火葬场领取的骨灰,在整个事件中,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
原告:母亲去世21年了我竟然不知道9月12日上午9点,丰台法院第33法庭内,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吴先生和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的王先生没有请律师,一个人出庭应诉。
原告吴先生诉称,父亲于1979年因病去世后,吴先生的母亲与被告王先生的父亲再婚,二人结婚时双方子女已经成年,再婚后也未生育其他子女。后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得知,1996年10月20日,母亲在肿瘤医院去世,由王先生办理母亲安葬事宜。
吴先生称,母亲去世后,被告王先生从未通知他,也未通知他参加母亲葬礼。时至今日,被告王先生也一直没有将原告母亲的骨灰安葬地点告诉原告,致使原告多年来一直无法祭奠母亲,原告悲痛难忍。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母亲骨灰安葬地点,不得妨碍原告对母亲的祭奠,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原告明知母亲去世 火化时也去了火化场“原告都是在胡说八道,第一,他不是死者吴女士的亲儿子,是养子,二是原告的母亲去世我跟他说了,不仅火化的时间我跟他说了,而且火化当天我妹妹还开车将原告接到了火化场,原告的说法让世人耻笑。”听到原告吴先生的说法,被告王先生非常气愤,说在本次起诉前,原告已经起诉过自己,最后被法院驳回了诉求,本以为没有事了,没想到原告再次将自己告上法院。
“你母亲去世后我父亲还活了11年,你一直都没有告,你也没有登门去问我父亲你母亲的情况,现在却来问我这个跟你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这不可笑吗?骨灰明明是你自己去取的,还告我!”王先生表示,原告一次次将自己告上法院,是在打扰他的生活,因此“我要求原告给我写道歉书,保证今后不再打扰我的生活,否则我保留起诉的权利”。
王先生表示,在此事件中,他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同意进行赔偿。
庭审焦点:到底是谁办理骨灰存放手续?
在法庭上,对于是谁办理了死者吴女士的骨灰存放手续,双方各持一词。
原告承认,吴女士是自己的养母,但是自己就像亲生儿子一样对待吴女士,他也承认母亲去世的事他确实知道,也确实是被告方通知的他,他是在母亲火化到一半时才到达现场的,但是母亲骨灰存放在哪里,他并不知道。
吴先生解释说,当时母亲去世后,原本以为被告的父亲会将他们请到家里一起商量怎么办理后事,但是没想到被告方根本没有请他们,因此当时得知母亲被火化时的具体时间时,吴先生表示不同意去。“我母亲的财产问题还没有解决,如果火化后这些问题就不好商量了,因此我不同意去,后来因为被告的父亲去了,我才去了,但是骨灰我没有领,因为所有后事都是被告方办理的,我不可能领取。”吴先生说。
被告王先生说,原告母亲的后事都是自己的一个表兄操持的,包括骨灰存放情况,“他母亲跟我父亲结婚第三天,我们就被赶出了家门,所以他母亲的情况我们一概不知道,我表兄跟我父亲关系非常好,老爷子什么事都跟我表兄说,当时是我表兄带着原告去取的骨灰。”王先生说,被告的父亲在原告母亲去世后11年离世,但期间原告也没有上门询问其母亲安葬事宜,现在他的表兄也已经去世了,很多情况自己也说不清楚。
该案审理期间,丰台法院法官曾到大兴火葬场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吴先生的母亲于1996年10月22日去世后,骨灰存放在火葬场,但是3年后存放到期后,没有人员办理认领手续,现在骨灰存放在仓库里,如果要认领,得带着存放证去办理相关手续,在当初办理存放手续材料中,经办人处没有签名,因此当初到底是谁办理的手续无法说清。
在法庭上,原告一再表示,之所以将被告告上法院,是因为自己以为母亲死后被妥善安葬了,没想到经过上次诉讼才知道母亲没有被安葬,甚至连一块墓地都没有,这给自己造成了很深的伤害,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并要求被告与其一同将母亲安葬。
“我不同意,我跟他母亲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没有义务安葬,原告应该自己去办理安葬手续,而不应该一次次将被告告上法院,打扰被告的生活,我还要起诉原告,让他赔偿我呢!”被告王先生反驳说。
该案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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