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抢走欠条销毁欲赖掉债务,债权人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全部欠款。
李某与王某相识多年,本系好友。2016年双方欲合伙办食品厂,李某便通过汇款方式向王某账户汇入20万元。因经营理念不合,李某要求退出合伙。经双方朋友周某见证,李王二人签订协议约定:“李某自愿退出合伙,并同意将入股资金20万元作价18万元转让给王某。”因王某没有现金,遂向李某出具一张18万元的欠条,约定当年年底归还。
到期之后,因王某未如期还账,李某便来到王某家讨要。当时仅王某之妻艾某在家,艾某声称不清楚情况,要看欠条。鉴于熟识已久,李某并未警惕,将欠条拿出给艾某看。艾某一把夺走欠条,转身离去,并不归还。为此,李某当即报警。警察对双方做了笔录。李某讨债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欠条原件虽已灭失,但是有转账凭证、退伙协议、欠条复印件和公安局报案登记表相互佐证,形成稳定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王某亦未提出任何证据证实该欠款已经归还。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某欠款18万元。
法官后语:强行销毁借条(欠条)并不能消灭债务。即便欠条被销毁,只要有充分的证据佐证债权成立且债务未归还,法院一样会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判决偿还债务。人无信不立,抢夺(借条)欠条并销毁,销毁的只是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和尊重,动摇做人的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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