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因结婚证被张某父亲强行控制,为了与妻子张某离婚,在去办理离婚手续前,应张某父亲要求当场写下了一份向张某借款5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借条未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与张某于201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1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存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外欠债务;离婚后,男方及男方父母给予女方的财物归女方所有,无其他协议”。同日,郑某向张某出具载明“今向张某借到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整。特立此据。借款人:郑某,2016、8、11。”的借条一张。2016年12月30日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8月11日,郑某虽然向张某出具了借条;但是郑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8月11日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张某辩解借条可以证明出具人与借条收领人之间订立借贷合同和款项交付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向郑某支付出借款,且作为离婚一方当事人于离婚当日将50万元巨额款项出借给对方当事人有悖生活常理,结合张某关于借条系双方离婚时,郑某自愿给付张某离婚补偿而以借条形式出具的辩解,可以认定张某未实际向郑某支付出借款50万元。依法民间借贷合同是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的实践合同。因此,郑某与张某之间所产生的2016年8月11日借条,因张某未实际出借50万元给郑某而未生效。故郑某诉请确认“借条”未生效,予以支持。张某关于该借条证明了借条出具人与借条收领人之间订立借贷合同和款项交付事实,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辩解,不予采纳。
张某经霞浦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该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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