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误工费能否获理赔
达到退休年龄后误工费,保险公司理赔

 

 

  邱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林某驾驶搭乘陈某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因本次受伤住院治疗结束后,保险公司以陈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误工费不予理赔,双方僵持未果。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对误工费应予赔偿。

  2016年8月4日16时,邱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福安市湾坞镇动车站方向往大唐火电厂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湾坞镇“田中村与湾坞交界”十字路口路段时,刮碰由林某驾驶搭乘陈某的从福安市湾坞镇湾坞码头方向往湾坞镇区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宁德市闽东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陈某的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腰椎骨折等。后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陈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治疗结束后,找肇事者邱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一直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已64周岁,误工费应否支持的认定问题。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确定误工费标准时,并未明确如何认定有无误工。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可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并非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故即使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误工费损失。


  ■连线法官■

  年龄不是判断是否存在误工费的依据

  该案承办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解释已经阐述误工费属受害人的客观损失,并未明确如何认定有无误工,而且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也支持误工费。

  这就是说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可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并非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如果侵权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受害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应予支持。即使受害者是青年人、中年人,如果明显已丧失劳动能力,也无法在法律上支持误工费。作为公职人员或者退休以后有退休金的人员,因人身遭受侵害,如果能举证证明其还有从事相关工作并且因这份工作得到收入的,误工费也应予赔偿。

  该法官认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断定误工费的依据。支持或者不支持误工费,要根据受害人所处的家庭环境及生存环境来确定。在农村中,很多孤寡老人,年龄再大,也存在靠自己维持生计的情形,应该认定存在误工费。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