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的儿子亮亮在家对面的幼儿园入读。这天,户外活动结束后,小朋友们在带班老师的带领下回到教室。在这个过程中,亮亮因为想尽快拿到玩具柜上他最喜欢的小汽车,跑动太快,在教室里摔了一跤,眼睛恰好撞到了玩具柜的一个柜角上,流了不少血。后来,高先生夫妇带他医院就医,被诊断为“上睑开放性损伤”,并进行了开放性损伤清创缝合术,上眼皮被缝了六针,同时在复查中还被告知眼皮疤痕难以修复。看到孩子的这道疤痕,高先生夫妇认为,虽然幼儿园已经支付了亮亮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但孩子出事后需要看护、补充营养,并且因为此次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伤害,以上损失均应获得相应赔偿,故以亮亮的名义将这家幼儿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对此,幼儿园答辩称,亮亮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带班老师在平常的教学中已多次强调了安全教育,幼儿园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因亮亮的父母未能提供完税证明,故不同意给付护理费;医嘱中并未提到需要补充营养,也不同意给付营养费;亮亮所受伤害并未构成伤残,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亮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无需担责。而目前涉案幼儿园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身已充分履行了相应职责,故因其疏于管理照顾,造成亮亮受到人身伤害,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关于护理费,亮亮的父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具体误工损失,但考虑到亮亮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就医和护理的需要,酌定该项费用为3000元;关于营养费,虽然医嘱中并未提及需要补充营养,但鉴于亮亮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受伤后确有加强营养的需要,故酌定幼儿园应赔偿其营养费2300元;同时,鉴于亮亮属于未成年人,这次受伤确实给其身心造成一定损害,故酌定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带班老师体罚孩子 幼儿园应道歉赔偿
李女士的孩子乐乐在小区附近的一家私立幼儿园就读后不久,李女士就发现孩子的身上经常有各种青紫印痕,一问之下才知道,因为乐乐不好好吃饭,活动量还特别大,她所在班级的带班老师经常以掐拧、拖拽等方式对她进行体罚。作为妈妈的李女士心疼坏了,心想如果不是自己注意到这些伤痕,并及时询问孩子,可能都不知道幼儿园老师居然采用这种教育方式,而且这种经常性地体罚必然已经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伤害。一气之下,李女士以孩子的名义将这家幼儿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在当地市级新闻报刊上公开向乐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诉讼中,幼儿园表示,带班老师并非是对乐乐进行体罚,而是在她调皮不听管教时进行轻轻的敲打,避免其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老师的教学方式确实有不妥之处,但尚不构成侵权,对此,幼儿园也已经对该名老师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在事发后退还了乐乐当月的托费,并同意减免此后三个月的托费;目前仅同意向乐乐及其父母进行面对面的口头道歉,但不同意登报道歉,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乐乐的带班老师作为幼儿教育者,应充分了解这个年龄段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并给予更多的爱心、耐心和关心,而不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教育管理,其教学行为显然存在不当之处,并给乐乐造成了伤害,被告幼儿园亦应为该名老师的不当管理行为承担责任。故李女士要求幼儿园对乐乐进行赔礼道歉,理由正当。但关于道歉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由幼儿园出具书面道歉信为宜。关于精神伤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精神受到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乐乐虽然因带班老师的不当教学行为受到了一定伤害,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幼儿园向其赔礼道歉也足以对其精神予以抚慰,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令幼儿园向乐乐出具书面道歉信,向其赔礼道歉,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孩子撞伤同学 父母承担部分责任
方女士的女儿宝宝和邻居家刘先生的儿子贝贝是幼儿园的同班同学。这天,在户外活动期间,毫无防备的宝宝被贝贝从身后扑过来推倒在地,恰好身前有一道台阶,宝宝当即被台阶的棱角撞伤。虽然经过医院治疗及时缝合了伤口,但宝宝的脸上仍然留下了一道伤疤,同时医院还告知方女士夫妇今后需要对这道疤痕进行修复手术。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已支付了宝宝的全部治疗费用。但方女士认为,贝贝无故将宝宝推倒是宝宝受伤的直接原因,同时事故发生时,现场只有一名老师在场,故幼儿园也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而宝宝目前所留伤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故将贝贝及其父母还有幼儿园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宝宝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万余元。
对此,贝贝的父母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贝贝并不存在伤害同学宝宝的故意,并且宝宝的医疗费已经由幼儿园承担,不同意给付任何赔偿费用。
幼儿园则答辩称,此次事件发生在一瞬间,纯属意外,幼儿园及带班老师均无法时刻约束孩子的天性,不存在监管过错,且已负担了医疗费,不同意支付其他赔偿费。
■法官说法
贝贝将宝宝撞倒致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其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作为教学、管理者,虽已为各班配置了三名带班老师,但在事发时仅有一名老师在场管理。故虽然幼儿园在事发后对宝宝采取了应急救治措施,并支付了此后发生的医疗费,但对于事故本身仍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故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全部情况,酌定被告贝贝及其父母和幼儿园分别按照30%和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方女士提供的出租车消费发票、医嘱、完税证明等证据,酌定各被告赔偿宝宝交通费700元、护理费6000元;但鉴于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故对该项诉求予以驳回;同时,考虑到宝宝系未成年人,且受伤部位位于面部,必然对其今后的成长以及身心健康带来一定影响,故酌定各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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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幼儿园对幼儿具有教育、管理义务,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幼儿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主要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况下,幼儿园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如果因为幼儿园疏于管理,例如:幼儿摔倒或被老师“体罚”等,那么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幼儿之间玩闹时被另一幼儿致伤,幼儿园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