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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女方拒领结婚证 男方起诉返还彩礼获支持

 一女子在举办婚礼后,一再拒绝男方不去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在数次协商要求无果之后,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还彩礼及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的财产。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支持男方的诉请,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

  2015年农历八月,原告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夏某,双方按农村传统习俗在订婚时,给了被告夏某金项链、金戒指共计6844元,经媒人一次性给被告彩礼现金36600元。2016年农历正月十一,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被告外出,多次向原告索要钱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给付11800元。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回来协商,2016年7月12日被告回来,双方协商婚姻及赔偿事宜未果,几天后被告外出,其后原告无法再联系到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有骗婚之嫌,为其耗费钱财且精疲力尽,为此诉请法院要求夏某及其父母夏某某、陈某妹返还上述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支付的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给付的彩礼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被告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基于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给付的彩礼36600元应予以返还,且原告给付彩礼款时被告夏某及被告夏某某、陈某妹均在场,应视为共同接受人,一并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夏某及夏某某、陈某妹共同返还彩礼366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在订婚和结婚时送给被告的金戒指、金吊坠和金项链,也是以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夏某返还黄金首饰价款6844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夏某的11800元,因为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上明确转账账户为夏某名字的是4400元,另微信转账7400元无法证明收款方是夏某本人,故被告应返还原告4400元。

  综上,富川瑶族自治县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夏某某、陈某妹共同返还原告陈某给付的彩礼36600元;被告夏某返还原告陈某给付的黄金首饰款6844元及支付宝转账的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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