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本应是人生中最为美好的经历之一,然而,郝先生因婚庆服务不到位将承办他婚礼的北京某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6900元、精神损失费7000元。近日,郝先生和婚庆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婚庆公司同意于15日之内给付原告郝先生4000元作为赔偿。
新郎起诉婚庆公司
原告郝先生诉称,他于婚礼举办前两个月确定了某婚庆公司,选择了58800元的婚庆服务套餐,并与该婚庆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婚庆公司一名策划在与郝先生及其妻子联系两次后就离职了,而更换的另一个策划师服务态度消极拖延,婚礼策划书是在婚礼前几天才通过网络发给了他。
婚礼当天也发生了诸多不愉快,现场话筒和音响出现故障,新人入场时背景音乐停放;婚礼现场舞台的纸质台阶布置不稳,导致一位宾客在仪式中摔倒。至此,郝先生对婚庆公司的服务失望至极,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并受到了心理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婚庆公司赔偿违约金6900元、精神损失费7000元。
被告指称原告有责
被告婚庆公司辩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首先,婚礼前支付尾款并非是“要挟”,而是公司一直以来的惯例。
其次,婚庆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的一站式服务包括婚宴服务、司仪、摄影摄像、化妆等服务内容,是目前市场上性价比较高的产品。原策划师离职是员工个人行为,婚庆公司已尽到义务及时更换人员,如约完成婚礼。
关于婚礼前的准备与布置,彩排系婚礼流程的简单演练,故时间较短。婚庆公司与婚庆酒店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酒店工作人员熟悉相关事项和流程,且是在婚庆公司员工指导下按照策划方案布置现场。
至于婚礼当天,婚庆公司搭建舞台均采用统一材料,不存在质量问题,宾客摔倒系个人原因,与被告无关;当天的音响是酒店免费提供的设备,婚庆公司提前与酒店确认后,曾多次告知郝先生音响存在效果不佳的问题,但郝先生并未要求付费更换音响。
此外,婚庆公司认为郝先生并非是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故被告婚庆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双方和解被告赔钱
法院审理查明,郝先生与北京某婚庆公司签订的是关于婚礼一站式服务的格式合同,约定内容为某某酒店58800元的套系婚庆服务,合同中虽然包含婚礼服务的各个环节,但具体的细节问题都没有明确说明。合同中也没有对策划完成时间进行约定,另外对于尾款支付的具体时间也约定不明。
法庭在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听取辩论意见并总结争点后,有针对性地向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经过主审法官的细致分析、耐心引导,最终原告郝先生与被告婚庆公司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婚庆公司同意于15日之内给付原告郝先生4000元作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