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房价不断上涨的行情,不惜牺牲诚信悔约把房屋高价另卖他人,没想到被原买家和中介公司接连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预付款、定金、赔偿差价及支付中介费。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纠纷,分别判决被告徐某夫妇向原告付某返还购房预付款51万元、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07000元。同时另案判决被告徐某夫妇向原告某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11600元、违约金2320元。
2017年2月24日,付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徐某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徐某夫妇将名下位于张家港市市区的一套房屋卖给付某,房价为116万元,税费由徐某夫妇负担,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同时约定签订本合同后,视为中介成功,居间方收取总房价的2%作为佣金,其中买卖双方各承担1%,佣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合同签订后,付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定金5万元、首付款51万元,剩余购房款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应在2017年8月10日前付清。让付某没想到的是,因房价不断攀升,2017年7月26日,徐某夫妇与赵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赵某,并约定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赵某承担,并与赵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徐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返还预付款51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4万元、税费67000元。同时,因徐某夫妇没有支付佣金,某中介公司也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夫妇支付居间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沈某先后就同一套房屋与付某、第三人赵某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付某已经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解除徐某、沈某与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沈某、徐某应当将收取的定金5万元、预付款51万元返还给付某,并承担在占用该51万元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徐某、沈某,在付某与徐某、沈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与案涉房屋同地段的房价持续上涨,付某因案涉合同解除后再次重置房屋必然产生房屋差价等损失,付某要求徐某、沈某赔偿两次出售房屋的差价24万元、税费67000元,未超出徐某、沈某一房二卖导致付某未能购置到案涉房屋而造成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徐某、沈某应予赔偿。徐某、沈某一房二卖,恶意违约,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佣金以及违约金。 责任编辑:陈思 分享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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