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国的婚姻法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除了列举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对于“花钱”这回事都是有发言权的,并不是谁管理财产就是谁说了算的。那么这样一来,是不是就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意处置共同财产呢?比如将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变卖或者赠与给他人? 答案是要取决于财产的种类和价值等因素。比如我们以股权为例,上海的李某与其丈夫汤某峰就因为公司股权的处分而闹上了法庭。二人于2004年4月1日登记结婚,后来丈夫汤某峰从其父亲汤某余、姨夫沈某处受让了余奥公司共计99%的股权。2015年9月1日,李某因与丈夫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汤某峰将名下余奥公司的股份又转回至汤某余和沈某的名下。 对此,李某认为涉案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汤某峰未经过其同意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汤某峰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法院审理认为: (一) 汤某峰取得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涉案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汤某峰转让股权未经过李某同意,侵害了共有人李某的权益。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汤某峰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汤某余、沈某应将股权返还至汤某峰名下。
从上面的案例来看,似乎并非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处分共同财产,那么什么样的财产可以一个人说了算,什么样的财产需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才能处分呢?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做出了解释: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究竟是一个人说了算还是两个人说了算,要根据处理财产的目的、需求来判断。具体而言,为了衣食住行、旅游、学习等产生的日常花销,夫或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做出决定;而类似房产买卖、数额较大的投资、股权的处置等等,则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处理。
另外,“日常生活需要”并非一个十分明确的标准,毕竟每个人的生活需求都不尽相同,因此法院在判断时一般会考虑所处分财产的价值大小,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比重等等因素。例如,夫妻一方对外赠与、出借资金等行为,往往需要根据财产的价值、数额来判断是否需要夫妻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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