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认定采取登记主义,法院对所有权认定以权属证书为准,而对涉诉合资买房的认定非常困难,未登记人对此必须有清晰的认识。
2、共同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此外,公证处出具的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公证证明也可能出现差错,庭审时法庭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严格审查公证证明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所以,办理公证时要注意明确责、钱、权、利、房的归属,以期达到利益共存的基础。
3、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
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此外,公证处出具的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公证证明也可能出现差错,庭审时法庭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严格审查公证证明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所以,办理公证时要注意明确责、钱、权、利、房的归属,以期达到利益共存的基础。
4、如果非登记方希望自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可以通过与登记方协商增加自己为共同所有人进行房屋变名登记
通过完善权属登记,无疑是最好、最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纠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