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方便离婚快速办理,双方便在离婚登记协议书上写明无财产分割等“三无”信息。出了民政局的大门,便不再认可之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离婚登记的协议书能否对抗之前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方能否要回协议中约定的钱财?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张某装修费、生活费共计20万元。
2013年7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相识于大学校园,两个月后便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6月,被告杨某毕业后来到大庆生活并居住在原告张某家中。2016年2月初,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7年4月下旬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于2017年7月还清原告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不久后,双方来到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事宜,并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上载明无财产分割、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因被告没有按照当初约定的离婚协议给付原告20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4年4月,被告在大庆高新区购买了一处房产,次年8月开始装修,并于2016年5月入住。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父母通过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共计给付被告25万余元。2014年11月至今,被告为大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月工资3000元左右。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在该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于2017年7月还清原告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属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给予原告的补偿金。虽然该离婚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但原、被告均在该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捺印予以确认,且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未涉及到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在离婚时也未分得任何财产,所以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后,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的义务。现约定期限已过,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故原告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因被告未申请对该协议上的签名进行鉴定,也未举证证明签订上述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故被告认为该离婚协议不是被告所签及不能对抗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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