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婚姻家庭话题,为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婚姻家庭,在我国不仅有人身保护令制度,还有公安机关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男子经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不悔改而被判决离婚的案件。
许某(女)与樊某于2005年结婚并生育一子,二人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之后,由于性格差异,以及樊某对许某缺乏必要的信任和尊重,二人吵闹。樊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夫妻关系逐渐不和。许某不堪与樊某继续生活,于去年开始和樊某分居,并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许离婚。
今年一月,樊某到合肥许某工作场所,对其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致许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合肥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警并对樊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樊某仍未见悔改,心灰意冷的许某今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与樊某由于缺乏必要的信任和尊重,夫妻关系逐渐不和。近年来,樊某在夫妻发生矛盾时不仅未能正确对待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而且采用粗暴的方式对许某实施家庭暴力,以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且长期分居生活,经调解无法和好,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婚生子自二人分居以来一直随樊某生活,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婚生子由樊某带领抚养,许某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为宜。最终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樊某带领抚养,许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的权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