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老汉不满妻子“家里啥事都要说了算”闹离婚
离婚,婚姻纠纷  济南婚姻律师

结婚30年,双方都已经是年过半百的老夫老妻,老汉却因不堪忍受妻子“家里啥事都要说了算”,愤而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老汉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耐心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12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陶老汉撤回上诉。

  1984年8月,陶老汉经人介绍与大他一岁的常某相识相恋。1988年2月,两人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1988年10月,两人生育了大女儿,两年后又生育了小女儿。一家人一度温馨幸福,其乐融融。

  让陶老汉一直感到美中不足的是,妻子婚前看上去端庄贤淑,婚后不久就变成了一家的“女王”,不但牢牢掌控着家里的“经济大权”,而且啥事都要她说了算,稍有不顺心就对他爆粗口,有时甚至动手。邻居和妻子的娘家多次对常某好言相劝,但收效甚微。为此,陶老汉多次想到离婚,因两个女儿还没有成家,他就一直这样忍着,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妻子的脾气也越来越差,两人逐渐发展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闹。今年3月初的一天,常某因家庭琐事又和陶老汉发生了争吵。常某吵得兴起,顺手抄起了一张板凳就向陶老汉砸了过去。陶老汉的老父亲在一旁实在看不下去了,低声咕哝了几句。没想到常某听到后,立刻就拿起了扫把,扬言要把丈夫年迈的老父亲赶出家门。这让烦闷不已的陶老汉再次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今年3月20日,陶老汉将妻子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称自己婚前对妻子不够了解,常某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庭上,常某辩称,双方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经过两年多的相处之后才订婚,一年多后才举行结婚仪式,所以双方的结合是经过三年多的相知相处,所谓婚前不够了解的说法不能成立。现两人都已年过半百,已经有30年的婚姻生活,而且两人的女儿都已经成家,也都有了小外孙,正是整个家庭开始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没办法接受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于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系事实婚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就该事实提供充足证据,故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陶老汉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南通中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常某承认自己的情绪控制力很低,总是莫名的想发火,其实内心不是故意想去伤害丈夫,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注意沟通方式。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陶老汉最终表示愿意再给妻子一次机会,双方握手言和。于是,陶老汉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得到了允许。

  “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曹璐介绍说,本案中,双方婚姻生活长达30年,有着较为牢固的婚姻基础,虽然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特别是二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做得不好,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跟丈夫加强沟通,亦得到了丈夫的谅解,故法院裁定允许原告撤回上诉。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