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患者起诉生父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洪某力每月给付原告洪某英抚养费737元,此款定于判决生效后每月月底给付。
原告洪某英今年31岁,系城镇居民,其父母在1978年农历正月初六登记结婚。1994年8月份,原告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朱某抚养监护。由于原告洪某英系精神病患者,无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不能独立生活,需要依靠他人生存。2016年5月,原告与丈夫刘某离婚后,长期跟随母亲朱某一同生活,被告从未给付过原告抚养费。现因原告母亲朱某年事已高,每月退休工资不多,仅凭朱某一人之力无力抚养原告。被告洪某力系原告父亲,系某单位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退休工资每月有近三千元。因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洪某力按每月9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原告洪某英系精神病患者,无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不能独立生活,需要依靠他人抚养而生存。被告洪某力作为原告的父亲,朱某作为原告的母亲,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不能独立生活的原告洪某英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其诉请抚养费过高,应适当降低,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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