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孩因女友移情别恋,当着女友和其他朋友的面跳入湖中身亡。男孩父母遂将事发现场四人告上法庭。2018年1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四被告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多岁的男孩小杰(化名)在许昌某文化公司当服务员,他与同事小蕊(化名)相恋,小杰对小蕊感情深厚,盼望二人能顺利走入婚姻殿堂。可没想到小蕊移情他人,与另一同事小伟(化名)谈起了恋爱,得知此事后,小杰痛苦万分。
2016年7月20日凌晨,小蕊、小伟和其他两名同事张某、冯某相约到许昌某KTV饮酒唱歌,后小杰也到KTV找他们。小杰到后,四人发现小杰已喝了不少酒。之后,五人在KTV唱歌饮酒。当日凌晨3时30分许,五人相约至许昌某湖畔,想把小杰、小蕊、小伟之间的感情纠葛说清楚。小蕊等四人乘坐出租车先走,小杰骑电动车随后,途中他再次饮酒。五人先后到湖畔后,小杰与小蕊就二人感情问题在湖边谈话,说着说着二人便吵了起来,在激烈的争吵和酒精的驱使下,被感情冲昏头脑的小杰跳湖自杀。张某、冯某下水搜索无果后报警求助,消防队将小杰打捞出水时他已溺水身亡。
得知独生儿子因感情之事跳湖自杀,小杰的父母在悲痛万分下,也将事发当晚在场四人告上法庭。小杰父母认为:小蕊、小伟、张某、冯某四人凌晨将小杰约至湖边谈事,应当预见到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小蕊、小伟未尽任何安全劝导救助义务,反而进行言语刺激,对小杰溺亡具有重大过错;张某、冯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小杰系二原告的独生子,其突然死亡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故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庭审中,四被告辩称,事发当天是小杰主动邀约去湖边的,他们对小杰之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四被告和小杰五人相约至许昌某湖畔,对相互之间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互相提醒、劝告、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相约人疏于履行该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对其他相约参与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原告之子小杰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跳湖溺水身亡,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因素,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小蕊在明知小杰处于酒后状态下,未控制约束自己的言行,与小杰发生言语争执,是造成该后果的诱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伟、张某、冯某在死者酒后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其住处,而是相约于湖边,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二原告老年丧子,孤苦无依,小蕊应承担10%的责任为宜,经计算为61762元;小伟应承担5%的责任30881元;酌定张某、冯某各承担10000元赔偿责任,以上共计112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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