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多年之后,已届不惑之年的陆某才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女儿。气愤的他一纸诉状把前妻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抚养费11.25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02年张某与陆某结婚。婚后张某常常呼朋引伴地出入一些娱乐活动场所,有时甚至玩得彻夜不归。陆某因此与张某经常为此发生争吵。
女儿茜茜出生后,小两口的摩擦并没有减少。2005年7月,陆某和张某离婚,约定婚生女茜茜随母亲生活,陆某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陆某发现女儿长得越来越不像他,便怀疑女儿并非亲生。2016年11月,陆某私下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DNA亲子鉴定,发现他和茜茜果然不是亲生父女。
这对陆某来说,就如晴天一声霹雳。离婚十多年间,陆某除了每年按时给付女儿抚养费外,还时常接女儿回家度周末,有时还一起外出旅游,为孩子的成长付出了很多感情和精力。得知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他难以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遂一纸诉状把前妻告上了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
法庭上,被告张某对陆某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是原告单方委托的,没有证据效力,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针对张某的辩解,承办法官建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做亲子鉴定,并进行了法律释明,但张某拒不同意重新做亲子鉴定。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女,其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11.25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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