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向7岁女童小涵的生母赵某送达一审判决书,撤销其对小涵的监护权,指定云南省曲靖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小涵的监护人,赵某表示,她愿意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
2011年,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的赵某经人介绍,与同镇的村民胡某同居,同年生下小涵。因二人关系不和分手。胡某认为孩子不是其亲生的,坚持不抚养小涵。2015年,赵某与同镇村民陶某同居。
2016年3月,当地妇联接到群众反映,5岁的小涵长期被陶某殴打。随即联合镇、村委会及派出所、司法局等多部门前往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经仔细查看,孩子身上并无新伤。调查人员对陶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派出所还对陶某出具了告诫书,陶某当时满口承诺不再打小涵。
但事后,陶某又多次殴打小涵。2017年8月,妇联干部再次接群众反映后,发现辍学在家的小涵全身有多处明显伤痕,头顶伤口流着脓液,左手手臂骨折。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小涵的手臂已变形,无法自如活动。经了解,赵某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小涵,希望得到社会好心人士的收养。
鉴于赵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小涵的合法权益,当地妇联遂向法院请求撤销赵某的监护权,并指定曲靖市儿童福利院为小涵的监护人。
经司法鉴定,小涵全身烫伤、愈合疤痕、陈旧性疤痕共12处,头部头皮疤痕长度累计18CM,上前牙脱落,左上肢骨折。综合评定伤为轻伤一级。
今年1月22日,麒麟区法院在案发地设置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撤销监护权案件。
法庭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小涵的母亲,在孩子长期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不仅未能对其进行保护监护,反而在相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干预批评后将其遗弃不管,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孩子的监护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