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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死亡抚恤金的遗嘱是否有效
处分死亡抚恤金的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

刘某某生前系青海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离休职工,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女刘某甲、长子刘某乙、次子刘某丙、次女刘某丁、三子刘某戊,其妻子和父母均已去世。离休后,刘某某与三子刘某戊一直在山东省某村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1月7日,在刘某某因病去世后,青海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其家属发放死亡抚恤金276724元。生前,刘某某曾立下遗嘱,写明其死后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由其三子刘某戊继承。对于如何分割刘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刘某戊主张按其父生前遗嘱独自继承;其他四子女则主张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应当由五名子女共同分享。因刘某戊等五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青海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刘某某的死亡抚恤金276724元存在该局,未予发放。2013年5月6日,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四人将刘某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其父刘某某死亡抚恤金。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产生于死者死亡后,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遗产。本案中刘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发生在其死亡后,不属于其遗产,其无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笔抚恤金,应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及被告刘某戊共同所有。被告辩称四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该理由不能阻却死亡抚恤金的分割。被告辩称其未占有该笔死亡抚恤金,原告所诉主体不当,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而非侵权之诉,所以原告所诉主体适格。死亡抚恤金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考虑死者刘某某离休后同被告刘某戊一起共同生活,其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实际,被告刘某戊可适当多分,按被告刘某戊占25%,四原告各占18.75%的比例分割为宜。2013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刘某某死亡抚恤金276724元,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各分得51885.75元,被告刘某戊分得69181元。


被告刘某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以遗嘱的形式分配?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刘某某死前立有遗嘱,对单位在其死亡后给付的抚恤金进行了处分,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应按照遗产进行分割,但可参照遗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继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时,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及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财产,在死者死亡时转化成可供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而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则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产生于死者死亡后。因而,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故死亡抚恤金不是给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其目的在于抚慰死者亲属;而遗产是死者个人所有,于死后留下的财产。遗产继承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消失。所以,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以遗嘱的形式加以分配。


目前,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配呢?首先,死亡抚恤金既然不是遗产,便不能按继承法对遗产分配的规定加以分配。死亡抚恤金是给予死者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如果按照死者的意愿分配,就改变了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和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目的。其次,死亡抚恤金带有精神抚慰的作用,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死者扶养的或生前对死者照顾照料的人。笔者认为,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应参考亲属与死者之间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不能适用继承法关于平均分配的原则。


综上,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慰问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给付对象为死者家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愿进行处置,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遗嘱是否排除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子女对抚恤金的请求权。 

 (作者单位:莒县法院)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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