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如下亮点: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确定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基本原则,这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程中的重要进步,使得“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不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其次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相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7条规定了,对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依据此条,法院在今后处理探望、抚养费等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事项时,结合具体案情,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这就扩大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案件范围。 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所有涉及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相关条款中,均将“有表达意愿能力”而非具体年龄作为听取意见未成年人的条件,所以不仅仅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满8周岁,如7岁多的孩子,确实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这使得更多未成年人的意愿得到家长、法院和社会的尊重。 第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还将“充分考虑其真实意见”写入法条,避免家长意见左右孩子的想法,如法院在询问孩子意见时明确表示希望听到他自己内心真实想法,而不是父母告诉他的观点;同时,对询问后的内容要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仔细审查是否是家长灌输的观点,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心声得到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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