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摘要:习总书记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全党和全社会都要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今年“家庭应该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正式载入《民法典》中。稳定家庭关系,首先就要稳定婚姻关系,鉴于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民法典》对于登记离婚设定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意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完善离婚制度,稳定婚姻关系,实现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本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必要的配套措施辅助冷静期发挥作用,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对冷静期中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咨询并进行调解,引导因一时冲动而离婚的当事人做出理智的决定,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登记离婚;冲动离婚;调解;咨询。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由来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域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已立法设有类似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的考虑期制度,《韩国民法》的熟虑期制度和《英国家庭法》的反省期制度。 在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也由来已久,早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离婚审查期。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审查期和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殊途同归之作用。旨在为离婚设置一定的“门槛”,让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的夫妻有一段时间去反省,从而理智地处理婚姻问题。 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离婚率持续攀升,从2003年的64万对增至2019年的415.4万对。较多出现的“闪离”及冲动、草率离婚的离婚登记,有的地方婚姻登记部门在地方立法的指导下,开始试行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2012年4月起,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试行了“预约离婚”的做法,对于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要求提前七天预约,期满之后双方才能亲自离婚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七天对于申请登记离婚的夫妻来说,相当于离婚冷静期,使其在该期间内冷静下来,以较为平静的心态,理性地对待离婚问题。预约离婚效果良好,截至当年11月底,1992对预约离婚的夫妻中,七天后实际来申请登记离婚的为1045对,离婚数下降了47.54%。2018年3月底,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与该县法院联合打造家事纠纷协同化解工作室,在登记离婚中试行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原则上双方在该期间内,不能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该期间内出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转移财产等情形的除外。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婚姻登记处则启动了婚姻调解项目,改变以往“即申即离”的做法,对前来离婚的夫妻进行一定时间的调解工作,疏导双方的矛盾,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冷静思考,结果避免了43.5%的夫妻因冲动而走向家庭破裂。在各地的婚姻登记处采取不同形式给予申请离婚的夫妻设定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初见成效,有的地方法院也开始试用离婚冷静期制度。2017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给因带小孩儿等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的“85后”夫妻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还向其他23对夫妻发放了该通知书,分别设置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冷静期。2017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也试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家事案件的调撤率也有所提高。 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正式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且将离婚冷静期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二者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近两年在地方试行离婚冷静期的经验,于2018年7月18日公布了《家事审判意见》,规定了诉讼离婚中的三个月冷静期及相应的配套制度。 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的稳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设置了登记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让轻率离婚者有了理性思考的冷静期。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1]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2]这一立法目的是实现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本秩序。根据我国各地婚姻登记处和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实践效果证明,在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某种非理性原因的催动,出现了偶然的离婚冲动。设置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通过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士与申请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并加以耐心地引导和调和,也给予当事人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最终对于其是否离婚进行合理的判断,理智的决定。 虽然离婚冷静期制度载入民法典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也引发了热烈讨论,甚至据互连网数据记载曾经有一段时间参与调查的网民中有过半人数反对。有观点认为这是在干涉自然人的离婚自由。笔者认为,离婚自由并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之所以规定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旨在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情况,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但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离婚冷静期的基本作用,改变现行登记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三十天冷静期期满后,离婚申请人双方确实无法继承维系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继续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应当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其中有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的,应充分尊重申请的意愿,应准许其撤回离婚申请,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由此为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设置三十天的冷静期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也有人认为一方有家暴、虐待、遗弃、转移财产等行为,侵犯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时,甚至严重威胁到另一方生命安全时,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增加了离婚成本,给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人带来巨大隐患。笔者建议,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方面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不适合采取用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诉讼离婚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寻求当地妇联、公安机关、法院的帮助,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离婚并不能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离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并不鲜见。公安、法院等公权力的介入与干预,才可以真正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不受损害。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夫妻关系稳定,家庭和睦,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离婚不仅只是夫妻二人是否继续在一起生活的问题,更涉及及到以家庭为基础的整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的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给离婚双方更多地反思考时间,有助于遏制不理性的冲动型离婚,拯救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基本秩序。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很好地契合了司法、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需求,有着提高司法效率、优化社会效果和促进司法公正等多重意义。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在适用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可以借鉴韩国和英国等国在离婚冷静期中设置有效的配套措施的经验,在冷静期中注重调解,提供咨询,协助订立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等。 在离婚冷静期内,应当强调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进行调解,做好和解工作。当事人所在地的妇联、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也应主动参与进来成立调解委员会,协助化解夫妻矛盾。我国历来世俗理性发达,在农村通常由权威的年长者对有矛盾的夫妻进行调解,化解家庭矛盾。二十一世纪以来,尽管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观念和社会关系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口城乡流动频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疏远,调解作用不再像以前那么有效,但仍然是应当做好的工作。作为一名专业的家事律师,接待过许多咨询离婚的当事人,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及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了解到有好多夫妻感情产生危机是因为夫妻双方没有良好有效的沟通,互相猜疑,产生误会,发生争吵后冲动之下提出离婚,像这种情况,在离婚冷静期内运用适当的方式缓解当事人的情绪,经过正确引导是可以避免当事人最终的冲动选择的,当然在适用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同时,应当设立配套的措施和制度,如规定调解委员会在当事人的离婚冷静期内有责任做好调解工作,疏导当事人的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尽量做好和好工作。如果一方当事人经过慎重思考,仍不愿撤回离婚申请,或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上无法达成满意的协议,还可以指导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有部分城市配套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市、区级妇联、婚姻登记机关,家事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医生等联合成立咨询机构(如南京的婚姻家庭辅导室),由专业人员为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咨询,为离婚冷静期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对当事人的离婚意向进行辅导,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意见,使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能够得到最有效的咨询,引导当事人各自陈述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挖掘双方内心的需求,最终给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以利于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理性思考,进行利益衡量,做出最终的决定。 在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过程中还应当特别关注离婚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未达成妥善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离婚。同时,应当建立监督当事人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监督机制,如果当事人确实难以履行支付义务时,国家应该适当支援有困难的子女,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的物质需求。 对于明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离婚冷静期”,具体的实施细节问题,如冷静期间撤回离婚申请的形式如何定,冷静期满后一方因为生病等不可抗力无法在30天内到现场登记怎么办,离婚协议能否在正式离婚登记时作出修改,如何避免冷静期中的二次家庭暴力等相关问题,期待有关部门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促使“离婚冷静期”真正有效地落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 》河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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