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涉外继承案例分析
广东高法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杨某燦、陈某侬系被继承人杨某7父母,张某1系杨某7丈夫,二人育有女儿张某2、儿子张某3。上世纪九十年代,杨某7、张某1、张某2、张某3先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并居住香港。杨某7于2004年6月进入中国内地直至2005年7月1日在汕头市因病去世,未立遗嘱。2017年6月陈某侬离世,2018年5月杨某燦去世,两人生前均立有公证遗嘱,内容一致:本人应继承女儿杨某7的财产份额,分别由杨某1、杨某2各继承27%,杨某3、杨某4、杨某5各继承12%,剩余10%遗赠给长孙杨某6。


审理经过:2009年原告杨某燦、陈某侬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汕头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杨某燦、陈某侬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2年11月,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11月,汕头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杨某燦、陈某侬和张某1均不服上诉。上诉期间,陈某侬、杨某燦先后去世,继承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以下简称杨某1等6人)承继诉讼权利义务参与诉讼。


判决结果:被继承人杨某7的遗产5处房产归杨某1等6人继承所有,张某1协助杨某1等6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向杨某1等6人支付房产货币补偿款500000元。


争议财产:1.房产76套。2005年7月1日杨某7去世前,登记在张某1名下的房产有18套,2005年7月1日杨某7去世后,登记在张某1名下的财产有58套;

2.汕头某贸易公司、西安某股份公司等公司股权及股权转让对价;

3.股票。


争议焦点及律师评析:被继承人杨某7生前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有关处分身后遗产的法律文件,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杨某7、张某1、张某2、张某3均为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法定继承纠纷。


一、杨某1等6人是否为本案适格上诉人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本案,二审期间相继去世的陈某侬、杨某燦在其生前所立公证遗嘱中,将自己可以继承的杨某7遗产,均处分给了杨某1等6人。杨某燦、陈某侬就案涉遗产继承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由杨某1等6人承担,杨某1等6人承担本案诉讼后,系本案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


二、案涉继承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中国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前述条款关于涉外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之规定不一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据此,案涉继承关系法律适用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确定,即案涉动产继承适用杨某7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案涉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案涉动产继承准据法问题


准确认定杨某7死亡时经常居所地,系选定案涉动产继承准据法的关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案,杨某7自2004年6月入境至2005年7月去世前居于汕头市,期间杨某7曾住院43天,导致其在案涉继承事实发生前即2005年7月1日前,在汕头市连续居住未满一年,且当时张某2、未成年的张某3均在香港读书生活,杨某7在汕头市居住主要目的应为就医,汕头市既不是杨某7身故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也不是其生前生活中心。据此,杨某7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为香港,案涉动产继承适用香港法律。


四、案涉动产继承的实体处理问题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四条规定,继承无遗嘱去世者的遗产,如该无遗嘱者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后嗣,则无论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后嗣是否尚存,该尚存丈夫或妻子须享有取得非土地实产的绝对权益。本案,杨某7的配偶及子女均在世,杨某燦、陈某侬无权继承杨某7名下动产,本案诉争股权、股权转让对价及股票等,不属本案遗产分割范围。


五、案涉不动产继承以厘清杨某7与张某1之间夫妻财产关系为前提问题


案涉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内地法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杨某7生前未将其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厘清案涉杨某7不动产遗产范围,须先确定哪些不动产为其与张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再从夫妻共有不动产中分出一半为张某1所有,其余不动产才能作为杨某7遗产进行继承分割。案涉不动产遗产的确定须以杨某7与张某1夫妻共有房产厘定为前提,而这又取决于杨某7与张某1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认定。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杨某7与张某1夫妻共有房产的范围是本案不动产继承必须解决的先决问题。


六、杨某7与张某1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及夫妻共有房产认定问题


张某1与杨某7结婚时均为中国内地居民,后成为香港居民,两人婚姻关系有一个从内地婚姻转变为涉港婚姻的过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相应地根据两人居民身份变化进行区分:


1.张某1与杨某7结婚后至张某1成为香港居民前,两人都是内地居民,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据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适用于本案,杨某7与张某1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因张某1成为香港居民而具有涉港因素,在本案无证据证明双方协议选择了此后的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法律情况下,有关两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应为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3.从1996年开始杨某7与张某1共同居住于香港并在1997年成为香港居民,因此,香港成为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之间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为香港法律。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四条、第九条规定,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男女婚后拥有相同的对自己婚前和婚后财产所有权能力和承担债务能力,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除非能证明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名下财产均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杨某7与张某1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从1996年开始分别所有,杨某7对1996年后登记在张某1个人名下的不动产不享有权益。


4.2005年7月1日杨某7去世后张某1购买的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58套房产,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应属张某1个人所有。且本案无证据证明该58套房产购置资金来源包含了杨某7个人不动产遗产。诉争之股权、股票等动产,即使存在且被认定为杨某7遗产,也仅由张某1、张某2、张某3继承,与杨某燦、陈某侬无涉。


七、案涉不动产遗产认定问题


1.案涉房产中属于杨某7与张某1夫妻共同财产的共7套,参考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结论,7套房产总价值为8008900元,杨某7享有的该7套房产一半产权即价值4004450元的房产系其遗产。


2.张某1、张某2、张某3与杨某燦、陈某侬均为杨某7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案涉不动产遗产实物价值3045400元与杨某7应析得的夫妻共有房产货币补偿款959050元,由张某1、张某2、张某3与杨某燦、陈某侬等额均分,每人各分得价值800890元的遗产。杨某燦、陈某侬可分得遗产总价值为1601780元。结合杨某燦、陈某侬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所立遗嘱,杨某燦、陈某侬继承的前述房产及房产货币补偿款,转由杨某1等6人共同继承,各人所得遗产份额由其内部协商解决。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