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 北京市密云区法院(下称密云法院)发出 2021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也是该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发出的 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系再婚夫妻,赵某婚前育有一子,孙某无子女。赵某称,孙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使其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赵某提交了2020年9月26日、11月10日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因遭受孙某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多处受伤。同时,赵某提交了孙某发送的短信记录,证明孙某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赵某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于2020年3月9日、8月13日、10月5日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
庭审中,孙某拒不承认对赵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称其并没有打赵某,只是出于防卫“胡噜”了赵某两下。孙某不认可赵某三次报警系因遭遇家庭暴力,但是表示曾因报警问题抢摔过赵某儿子的手机。关于短信内容,孙某认可是其本人所发。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密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赵某。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法院向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然而实践中,家庭暴力面临着举证难、认定难、执行难等问题。此案中,法官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根据案件及当事人实际情况,准确认定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地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把“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让家庭成为人们安全、温暖的港湾。
案例君注: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国内外家庭暴力诉讼中面临的共同难题。据有关统计,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包括伤照、病历、报警记录、子女证言、施暴人保证书等相关证据。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他人很难知晓,举证比较困难,关键是要证明施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家庭暴力问题能否认定与施暴者是否承认没有必然的联系。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认人民法院就无法认定,只要其他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同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此外,家庭暴力往往在家庭内部发生,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时会成为关键证据,不必过于苛求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态相当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摘:《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 (1)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受害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再局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是规定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由法官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1)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2)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公安机关; (4)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1)如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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