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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夫妻共同遗嘱在生活中是比较少见的,但也时常会遇见,有时,老夫妻之间会协商订立一份遗嘱来处理遗产,但夫妻共同订立的遗嘱,在实践中的效力一直存在着争议,夫妻共同遗嘱在实践中是否会获得法院支持?笔者参阅了实践中的案例及学术观点,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作一个简述。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及类型
1、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
共同遗嘱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的遗嘱,共同遗嘱的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习惯法,这种遗嘱形式主要适用于夫妻之间。我国目前并没有将夫妻共同遗嘱写入立法之中,但根据司法部在2000年3月24日发出的《遗嘱公证细则》(司法部令第57号)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因此,实践中较多的是出现由公证处出具的夫妻共同设立遗嘱的公证书。

2、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

实践中共同遗嘱主要存在四种类型:(1)相互指定型遗嘱,即夫妻二人约定,任何一方去世的,另一方为其遗产的单独继承人;(2)共同指定型遗嘱,即夫妻二人共同指定第三人作为继承人,针对的多为立遗嘱人的共同财产;(3)混合型遗嘱,即综合了上述两种形式,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 同时约定双方均去世后遗产由第三人继承;(4)关联型遗嘱,即形式上虽然各自独立,但实质上互为条件的遗嘱,具体表现为,任何一方撤销或变更其遗嘱,另一方的遗嘱也当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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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1、关于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观点

由于立法的缺失,目前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有三种观点:

①第一种观点,即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为有效,一方面,充分尊重订立遗嘱人的意志,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父母和子女之间关于遗产继承的传统风俗,也能简化遗产处理的程序,避免出现从析产到继承等多重法律关系来实现遗产的继承; 
②第二种观点,即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为无效,从立法角度来看,遗嘱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订立遗嘱的个人意志,而夫妻共同遗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订立遗嘱的自由,比如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双方,有一方去世,另一方在世的情况下,共同遗嘱是否发生继承?如果在世的一方想要变更遗嘱,却受到了共同遗嘱的限制,那是否违背了在世的一方订立遗嘱的自由?是否违背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保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③第三种观点,即应当有限度地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即只承认夫妻作为共同遗嘱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除了第一种观点中的理由外,考虑到共同遗嘱存在限制遗嘱自由的可能,将遗产范围限制于夫妻处置共同财产更为合适。此种观点一方面可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又保证了各自对其个人财产订立遗嘱的自由。

2、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法院判例

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一份参阅案例,案号为(2013)朝民初字第11488号案件,指导案例编号为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0号,案件中,被继承人段某、杨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5日,段某、杨某共同订立一份《遗嘱》,载明,“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房产作如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房产遗留给段己:产权证崇私字第XX号,地址崇文区XX号楼XX单元XX号,结构混合,建筑(平方米)82.38,层数一。我遗留给段己的财产属于段己个人所有。长子段某戊对此房产享有居住权。段某丙给予段某甲、段某丁、段某乙三人补偿金每人十万元整。段某丙、段己是段某戊监护人。本遗嘱委托段己为执行人。”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该案件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遗嘱》中段某、杨某二人的签字均真实,案涉房屋虽然是段某书写,但遗嘱上有杨某的签字,且二人是夫妻关系,处分的财产又是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朝阳法院认为,应认定段某与杨某某基于处分涉诉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遗嘱,而非段某为杨某某代书遗嘱,不应适用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杨某某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份额的处分有效。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法院亦作出了分析,法院认为,“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当前,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案件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共同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争议相对较少。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有效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审判实际。”
同时,朝阳法院认为,“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为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因此,在上述法院的分析观点中,可得出,法院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亦采取了限制肯定说,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认定为共同遗嘱,该遗嘱并没有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为有效。

3、影响夫妻共同遗嘱有效性的因素

基于上述理论与实践角度对夫妻共同遗嘱有效性的分析,笔者认为,影响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因素,还存在以下两点:

①继承发生时,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如果夫妻共同订立了遗嘱,但在继承发生前,夫妻已经离异,或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则共同遗嘱就丧失了夫妻关系这一前提,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到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归属,即丧失了夫妻共同共有的属性,因此,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也会影响到共同遗嘱的有效性。

②是否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除上述两种因素外,夫妻共同遗嘱也应当参照遗嘱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如: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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