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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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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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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约定并公证:婚前房产双方按份共有,现一方想反悔能支持吗?
一审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甲男在2018年224日签订的《约定书》中对乙女的房产赠与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女承担。

一审查明事实 
甲男于2015年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案涉房屋,2016812,案涉房屋登记在甲男个人名下。
2017年128甲男、乙女登记结婚,目前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018224日甲男、乙女在公证处签订《约定书》一份,内容主要为双方约定案涉房屋百分之十的产权份额归甲男所有,百分之九十的产权份额归乙女所有,案涉房屋的银行贷款由甲男、乙女共同偿还,2018年226日经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约定书》予以公证确认。案涉房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另查明,乙女于2019年627日在另案中向一审法院诉请解除与甲男的婚姻关系并取得该涉案房屋所有权。
一审法院判决
甲男与乙女签订的《约定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约定书》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甲男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行使赠与义务的免除权,评述如下:
甲男主张其在赠与行为发生后因病导致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并提交了医疗费发票予以证实,从其提交的医疗费发票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医疗费用已经社保报销,且医疗费用总金额也不足以证明甲男存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况,对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甲男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行使赠与的法定撤销权,评述如下:
乙女起诉甲男离婚以及请求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行为系乙女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甲男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女的行为已构成以上法定情形,甲男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甲男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甲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甲男上诉
甲男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
1.关于甲男是否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问题,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中甲男举示诸多证据证明其因病多次就医、曾长时间住院的事实,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免除甲男的赠与义务。
2.案涉房屋系婚前按揭购买,其中购房首付款、房屋装修款大部分由甲男父母承担,《约定书》中对乙女的房产赠与行为属于婚内赠与,婚内赠与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赠与义务,不同于普通的无偿赠与,应为负有扶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赠与行为。
乙女提起离婚诉讼,系以行动表明拒绝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且乙女在婚内多次出现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项规定的情形,甲男有权撤销案涉赠与。
乙女辩称
乙女辩称:
1.一审法院查明甲男病情并非严重恶化,且费用已经医保报销,自己担负的费用较少,甲男也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经济条件恶化严重影响到正常经营和家庭生活。该赠与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可免除赠与义务的情形。
2.乙女起诉离婚属于婚恋自由,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的《约定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男主张乙女起诉离婚就表明严重侵害甲男及其近亲属精神与财产权益。甲男主张婚内赠与属于附有抚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赠与行为,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甲男主张乙女在婚内多次出现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行为,在一审中,甲男的录音视频未能表明乙女有任何越矩行为,该视频已经一审查明,且甲男未作为证据提交,不应作为定案的事实和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甲男与乙女签订《约定书》并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另外,甲男主张乙女严重侵害了其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且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请求撤销案涉赠与行为,但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同时,甲男主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免除赠与义务,该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甲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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