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该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近日,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对该问题进行了阐释,认为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系有权处分,在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 从婚姻财产制度的角度来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权利束,即身份权、表决权、分红等财产权组种。首先,股东对股权的管理和处分权,类似于人身权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股权对应的财产性权利,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主要取决于两点:第一,取得股权的时间;第二,对于婚内股权增值的部分,夫妻是否付出劳动。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股权,无视公司人合性,通过离婚分割取得股东权利,是不合适的,但是对于其中的财产性权利,配偶一方有权进行分割。增值的认定要看是否付出了劳动。 其次,从财富管理的角度看,股权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第一,虽然没有参与经营但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认定为共同经营。第二,婚内增资扩股,由于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可能导致婚前股权和婚后股权的混同。第三,我国基于劳动共同原则,例如婚前财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只要基于付出了劳动,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部分,由于拥有股权的一方大多数都会参与经营,因此基于付出劳动产生增值,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四,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难以评估,对于财产性权利的分割难以确定。
总的来说,虽然二巡基于公司法角度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认为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没有否认配偶一方对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有权请求分割。 我赞同刘长坤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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