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石某(男)、王某(女)系表亲关系,双方于200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时隔19年,王某起诉婚姻无效,法院判决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并就抚养权与抚养费、房屋归属、债务等问题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
在债务方面,调解书的内容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某银行贷款50000元,由王某2019年6月25日前偿还本金25000元,剩余本金25000元及利息由石某承担。
之后,王某拒绝偿还25000元,石某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告知:该借款的债权人是信用社,原告石某并不是该笔借款的债权人,因此原告石秀金不能申请执行。
随后,信用社多次向原告石某索要贷款,石某无奈先行向信用社全额还贷后,将王某列为被告提起本案追偿之诉。
【法院裁判】
【一审】
当事人: 原告:石某(男) 被告:王某(女)
一审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石某偿还的银行贷款25000元,以及该款从2019年6月25日至付清该款期间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625‰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王某承担。
一审判决: 1.被告王某向原告石某支付25000元; 2.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被告王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分析】
一、已经办理结婚登记19年,婚姻也会面临无效的风险吗?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具有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或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的,婚姻无效。
原告石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关系,实属无效婚姻。即使二人在结婚时隐瞒真相进行了登记且“婚姻”持续19年之久,但并不会改变近亲属亲缘关系的本质,也不会改变婚姻无效的属性。
因此,只要证明二人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不管“结婚”多长时间,都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二、如何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司法程序上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当事人及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婚姻无效。第11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婚姻无效还伴随着抚养权争夺、财产和债务的分割等诉求,原告王某在无效婚姻之诉中也是如此,法院经过审查,依法判决确认了婚姻无效,对于抚养权和抚养费、财产和债务部分的处理,法院也依法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予以调解结案,下发了调解书。
当然,如果在婚姻无效之诉中,石某与王某无法就抚养权、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可以在判决确认无效婚姻时,一并对该系列问题作出判决。
三、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当事人不履行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9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进行调解,不得强迫,调解的内容也不得违法。
在婚姻无效之诉中,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在本案追偿之诉中,被告王某企图推翻其在婚姻无效之诉中签署的和解协议和调解书,但并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是在被胁迫情形下接受的调解。因此,和解协议和调解书依然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一方拒绝履行生效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当被告王某不履行生效调解书,那么原告石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不过能否执行,要看调解书的内容是否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对于婚姻案件中负有给付义务、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并且不侵犯第三方利益的裁判条款,比如抚养权与扶养费、房产的分割等内容,其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夫妻之间或者具有同居关系的俩人之间,因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而关于共同债务的分担,婚姻无效之诉中的原被告双方,都是共同债务的责任人,并不是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在石某尚未向第三方债权人偿还全部贷款之前,其与另一债务人王某之间并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石某不能直接取代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向另一名债务人提起执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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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什么调解书中关于债务分担的内容无法强制执行,原告王某需要另行提起本案追偿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第591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当部分责任人实际承担的份额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部分,那么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院民一庭再《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中指出,“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并不免除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同理,在婚姻的调解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确认,并不免除双方对外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在婚姻之诉中,虽然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法院仅处理夫妻之间或具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处理第三方债权人与婚姻之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第三方债权人并不会因为婚姻案件中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而直接享有对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虽然在婚姻无效之诉中,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就50000元属于共同债务及王某自愿分担25000元贷款达成一致约定,法院也因此下达了调解书,但这个约定属于两个具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份额划分的内部约定。
而调解书此刻的法律意义,仅在于确认了两名债务人内部对共同债务的份额划分,并非对第三方债权人与两名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款情况及还款义务做出的审判,也并非对债权人应当分别接受债务人石某、王某各自还款25000元进行了权利义务上的司法审判。
从另一个角度讲,根据民法典第178条,对于该笔贷款,第三方债权人信用社既有权请求石某全部偿还,也有权请求王某全部偿还,还有权请求两人共同偿还。且如果王某或石某都不主动还款,那么信用社也有权向法院起诉任意一方或双方,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借贷真实发生并且尚未还款之后,第三方信用社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婚姻无效之诉中虽然确认了债务的真实性及共同债务的内部分割份额,但当石某或王某作为连带责任人并未向债权人履行超出自身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之时,相对于债权人信用社来说,夫或妻此时在法律上的地位依然只是债务人,并无权以权利人的身份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另一债务人向第三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这无异于强迫要求第三方债权人只能接受另一债务人还款,侵犯了第三方债权人基于民法典第178条享有的灵活主张债权实现的权利。
所以,当债权人信用社多次向原告石某要求还贷,原告石某应当将该笔贷款先行全额偿还,然后再根据民法典第178条提起追偿之诉。
接下来,在本案追偿之诉的审判中,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了原告石某作为责任人已超出自己应承担的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分担份额而先行偿还了全部贷款,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石某支付25000元。此时,石某已经具有债权人的身份,如果王某再不履行资金支付义务,那么石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的财产。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591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条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33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6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99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243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1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案例来源】
(2021)陕1026民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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