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果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直接分割了大陆的财产,当事人能否直接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并执行?
回答:当事人可以同时向大陆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大陆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只要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裁定认可,其后由大陆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十五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六)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例】李泰兴诉吕淑女(李吕淑女)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案由: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案号:(2014)沪一中民认(台)字第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年12月24日
判决书载明:
申请人李泰兴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103年度家诉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上述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吕淑女,即李吕淑女)应将上海市沪房地闵字(2002)第060805号房地产权证所示坐落上海市春申路2728弄**号房地产四分之一所有权变更登记予原告(李泰兴)。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于2014年9月5日出具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内容为: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家诉字第9号就原告李泰兴与被告吕淑女(即李吕淑女)间履行离婚协议事件,于2014年6月10日所为之第一审判决,业于2014年9月4日确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103年度家诉字第9号民事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103年度家诉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