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又以孩子名义起诉,向男方主张支付抚养费,法院: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五祖法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该案上诉至黄冈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马某与周某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婚后育有一子小明。2018年4月17日,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二人在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明由女方马某抚养,由女方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男方周某享有探视权。 此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马某生活。现小明已到入学年龄,其所需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逐渐增加,马某遂以小明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前期抚养费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法庭上,马某称当初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未主张抚养费,现在孩子逐渐长大,生活和学习开支不断增加,自己一人已难以负担,周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费。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自己与马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马某承担全部抚养费,因此自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小明今后教育、生活开支较大,自己作为孩子父亲愿意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周某、马某自愿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明由马某抚养,不要求周某承担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现马某以小明的名义起诉,要求周某支付前期抚养费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既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不足以维持小明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没有举证证明小明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方面确有显著增加的正当情形,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案件审理中,周某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院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 本案中,马某在离婚时明确表示不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是其基于多方面考虑作出的决定,也是周某同意与其离婚的考量因素。 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比如发生重大变故、家庭贫困、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等需要大幅增加抚养费的情形,现马某在抚养条件和抚养环境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违背承诺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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