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称:与被告倪某甲原为夫妻,双方于2016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201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5日生育一女。2019年被告起诉离婚,经判决原、被告于2020年1月31日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与原告结婚登记当天,承诺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出现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者确立恋爱关系、对第三者给予未经女方(原告)同意的经济援助、与第三者婚外同居等,被告将其名下的系争房屋无条件赠与原告;另外,被告求子心切,同时承诺:一旦原告为被告产下子女,被告同意将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赠与原告。目前原告已为被告诞下一女,原告现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将其自有房产赠与原告是其合法处分行为,被告对原告赠与行为虽然附有条件,但被告对原告情感专一和原告为被告生儿育女均是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该条件本身对任何一方都没有额外增加义务或剥夺法定权利。该协议并不违法,系有效合同。且原告为生育女儿患上脊柱侧弯身体健康每况愈下,被告应该履行赠与合同确定的义务。此外,被告基于生效的离婚判决,申请法院对原告强制执行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胶州路房屋)折价款,并把原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原告自身患病又抚养幼女,失业在家,孤立无援,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请求法院判令:倪某履行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第三人倪某乙、汤某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被告倪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2.前述协议类似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不具有可诉性;3.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生育作为合同对价,违反公序良俗;4.被告已经向原告赠与了胶州路房屋50%的产权份额。目前被告及其父母名下仅有一套房即系争房屋,既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赠与,且赠与有违公平原则;5.系争房屋系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现登记在被告及其父母名下,实际上为被告和父母共有,被告无权自行处分。6.即使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对于该赠与合同,被告有权任意撤销。
第三人倪某乙、汤某某述称:同意倪某甲的答辩意见。系争房屋的购房款均系第三人支付,并且原、被告在婚前协议中明确了系争房屋与原告无关。第三人虽然将被告作为唯一产权人做登记,但实际上系争房屋是第三人和被告共有的。被告名下除了系争房屋外,无其他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倪某甲、王某某原系夫妻,倪某甲系倪某乙与汤某某之子。
2016年9月27日,倪某甲、王某某登记结婚。同日,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载明:1.男方需在同女方完成结婚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胶州路房屋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姓名,并将前述房产50%的所有权无偿赠与女方。2.女方放弃婚后首套由男方父母出资首付购买、由男方偿付贷款、并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之房产(即系争房屋)所有权。自第二套起,所有在双方婚姻存续期内购得之房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归属。
2016年10月10日,倪某甲(买受人,乙方)向案外人刘某(卖售人,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780万元。转账记录显示,房款中546万元系先由倪某乙账户转账至倪某甲账户,后通过倪某甲账户向刘某账户转账;229万元由倪某乙账户支付至刘某账户。刘某出具的收款证明显示,尾款5万元系倪某乙以现金方式支付。
2016年12月2日,倪某甲、王某某签订《协议书》,载明:1.男方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出现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者确立恋爱关系、对第三者给予未经女方同意的经济援助、与第三者婚外同居等),则男方将系争房屋无条件赠予女方。女方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则以法院判决为准。2.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男方同意将系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将系争房屋50%所有权赠予女方。
2017年1月10日,系争房屋被核准登记在倪某甲一人名下。
2017年1月21日,倪某甲与倪某乙、汤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倪某乙、汤某某受让系争房屋,转让价款共计148,200元,附件三付款协议为空白。2017年3月2日。系争房屋被核准登记为:倪某乙(1%)、汤某某(1%)、倪某甲(98%)按份共有。
2017年8月5日,倪某甲、王某某之女倪某丙出生。
2019年6月3日,法院受理倪某甲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9)沪0106民初26155号(以下简称2019-26155号案件),并于2019年8月29日判决:准予倪某甲、王某某离婚;倪某丙跟随王某某生活,倪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倪某丙18周岁;个人处及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胶州路该房屋产权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应向倪某甲支付折价款2,500,000元。后王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19-26155号案件的审理中,王某某曾提出:要求倪某甲履行本案所涉赠与协议,将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至王某某名下。但因系争房屋涉及倪某乙、汤某某各1%份额,法院告知王某某可另案起诉。
2022年1月,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倪某甲、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赠与王某某房产的《协议书》,将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并要求倪某乙、汤某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审理中,被告、第三人均表示系争房屋系倪某乙、汤某某出资,全款购买,没有贷款,房款均已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