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曾有过两段短暂婚姻,均相识不久即结婚,同时收取男方大额彩礼,婚后不久即离婚。本案中张某与宋某经人介绍相识4天后订婚,13天后登记结婚,张某为此支付彩礼86000元。张某主张双方未共同生活,因财务问题发生争吵后,宋某就搬回娘家居住。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宋某返还全部彩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宋某自认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不久双方就因财务问题产生矛盾分居,并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张某为结婚支付大额彩礼,加上订婚、结婚仪式花费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宋某返还彩礼款86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宋某收取男方大额彩礼,不与对方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全部彩礼,符合上述规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社会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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